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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惠敏
相 對 人 羅愠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羅紹昌於民國97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相對人羅愠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羅紹昌於97年11月15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羅愠文分割繼承,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第三人羅紹昌與相對人羅愠文於民國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0月31日,詎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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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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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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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八掌│ │653 │田│635.0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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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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