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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00號
原 告 黎金長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曾宏儒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2月7日下午17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 101年2月5日下午17時宣示。
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適逢星期日例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 101年2月7日下午17時,以維護兩造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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