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家抗,30,201202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一
關 係 人 張勝群
上列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章鎮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9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章鎮(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竹崎鄉桃源村 3鄰桃源30號,96年2月7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續予執行之需要,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章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選任抗告人為被繼承人林章鎮之遺產管理人,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按司法院74年10月15日(74)院台廳一字第05786 號函釋:「嗣後各地方法院受理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事件時,宜參酌下列各項辦理:㈡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如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因此類拋棄繼承事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因抗告人係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國庫對於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有期待權,若被繼承人尚有剩餘遺產得以歸屬國庫,則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方有實益,但本件既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而抗告人卻仍須善盡管理人責任為其管理、處理及清償債務等問題,且管理期間所需支出亦由國庫代為墊付,其耗費人力、時間、金錢難以衡量,倘其遺產果不足以清償債務,將令國庫權益受損,造成公器淪為私用,浪費國家資源於特定人之不公平現象。

本件相對人聲請之目的係為確保債權強制執行指賣遺產土地,律師及地政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應屬最適合之人選。

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另為適法裁定,選任被繼承人林章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章鎮生前欠負債務,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無法繼續強制執行程度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文、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附於原審卷可稽,則相對人係被繼承人林章鎮之利害關係人,故相對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原審裁定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經抗告人提起抗告,主要係以司法院74年10月15日(74)院台廳一字第5786號之函示為依據。

惟司法院前述函示,僅謂儘量避免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並非謂不得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此無非著眼於國有財產之考量,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

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於遺產管理人完成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等清算程序前,是否有賸餘,無從知悉。

且各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而抗告人為國庫之綜理機關,為國有財產法第9條第2項所明定,其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故仍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較為妥適。

故抗告意旨所稱本件既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若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抗告人所將耗費之人力、時間實難以金錢衡量,且管理所須之花費亦由國庫代為墊付,不僅國庫權益受損,更造成浪費國家資源於少數特定人之不公現象,本件應選任律師或地政士等語,尚非可採。

又抗告人所引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46號、99年度司財管字第 9號民事裁定,乃係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本於審理之結果所為之決定,然該案情形與本案是否相同,已非無疑,不可一概而論;

且該案之裁定,對於本案並無拘束力,參以相同之遺產管理人案件眾多,每一案件之承審者本於遺產管理之妥適性考量而為不同見解,亦屬平常,自未可僅以其中部分案件認定不宜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所屬單位為遺產管理人,遽謂任何案件亦應採取同一見解,是抗告人此一主張,亦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審指定抗告人為被繼承人林章鎮之遺產管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復未述明原裁定選任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何違法或其他不當之處,則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