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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黃子環(原名黃淑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元(即被上訴人之債權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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