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耀卿、黃金堂、范乾巡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按預估之占用土地面積繳納裁判費。
惟本件既經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測完畢,其勘測成果並為原告起訴聲明所援用,是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3,529 元【計算式:(113.29*6000) +(91.61*6000) +(41.29*100)=0000000】,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1,791元,尚有1,485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