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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怡華
黃瓊萩
被 告 黃藏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木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7,538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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