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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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