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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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