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重勞訴,1,201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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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清景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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