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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劉嘉仲
被上訴 人 劉嘉正
劉玉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由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11,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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