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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蕭道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謝慶祥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謝慶祥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鈞院裁定擔任謝慶祥之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已屆可分配之階段,請求核定報酬,以列入財團費用,製作分配表。
三、本院考慮聲請人所述情節、聲請人工作性質、債權人數目與債權總額、已收回資產金額、破產人資產、本件破產事件事務繁瑣、複雜程度,認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以8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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