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家訴,38,201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江有通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麽卧律師
被 告 江有福
江有本
江有麽
許江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依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3 年7 月22日嘉林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0 地號土地與雙援段何厝小段64之2 地號土地地籍重疊,尚待釐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