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建,7,2014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蕭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91,7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