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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林文顯
被上訴人 蕭麽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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