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聲,340,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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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邱玉盛
相 對 人 邱崇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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