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補,213,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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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 告 南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036,1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7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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