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148,2013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沈游炎雄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張火盛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陳三郎
吳進發
訴訟代理人 吳世章
被 告 黃振原
黃建國
馬茂林
訴訟代理人 葉桂英
被 告 陳水蘭
訴訟代理人 石金桂
被 告 雷水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