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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侯贊
被上 訴人 侯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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