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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陳振民
輔 佐 人 黃明睦
被 上訴人 李盈瑩
訴訟代理人 林湘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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