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571,2014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吳易庭
被 告 羅樹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