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重訴,64,201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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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定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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