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他,5,2013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5號
抗 告 人 吳天養
住嘉義縣布袋鎮大寮郵政第48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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