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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朱俊旻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09月16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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