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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宜學
相 對 人 方惠慈即朱方香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惠慈即朱方香滿於民國98年12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6日,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並簽有本票三紙,詎屆到期日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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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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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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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下路│ │318-23 │建│60 │全部 │ │
│ │ │ │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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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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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50 │嘉義市東│嘉義市下│住家用木│37.0│29.2│ │ │ │ │ │66│ │ │平│全部│ │
│ │ │區吳鳳南│路頭段31│造二層 │1 │4 │ │ │ │ │ │.2│ │ │方│ │ │
│ │ │路72巷16│8-23地號│ │ │ │ │ │ │ │ │5 │ │ │公│ │ │
│ │ │號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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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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