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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森城
相 對 人 黃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張秀琴於民國101年1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 年1月5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500,000 元仍未清償。
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5月28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而登記為相對人黃立宇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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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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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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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巿│ │何庄│ │337 │建│125.4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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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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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 │ 合 │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 │ 計 │及用途│ 積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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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1 │嘉義巿育│嘉義巿何│住家用鋼│54.7│54.7│54.7│ │164.16│陽台、│陽台9.88│平│全部│ │
│ │ │人路818 │庄段337 │筋混凝土│2 │2 │2 │ │ │電梯樓│、電梯 │方│ │ │
│ │ │號 │地號 │造三層樓│ │ │ │ │ │梯間 │樓梯間9.│公│ │ │
│ │ │ │ │房 │ │ │ │ │ │ │89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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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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