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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尤東川
相 對 人 謝惠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惠金㈠於民國99年3月3日以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1日,依法登記在案。
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6月5日,㈡於民國99年9月14日以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2日,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10日,詎相對人屆期均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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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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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番路鄉 │轆子│ │152-2 │旱│4307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002 │嘉義縣│番路鄉 │番路│ │437-1 │建│1659 │4分之1 │ │
├──┼───┼────┼──┼───┼─────┼─┼──────┼───────┼──────┤
│003 │嘉義縣│番路鄉 │番路│ │459-119 │旱│3573.00 │全部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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