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執破,1,2014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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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蕭道隆律師(即破產人謝慶祥之破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因謝慶祥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蕭道隆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謝慶祥經本院97年度破更字第3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在案,破產財團之資產經變賣及催收後合計為10,508,500元,扣除財團費用105,046元(含手續費25,046元及破產管理人報酬8萬元,而得以分配之現金為10,403,454元。

復因債權人游張過已於破產裁定前占用破產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由破產人同意抵償部分債務,債權人游張過之債權由134萬元減為100萬元,且經103年7月16日債權人會議認可,故該車輛不列入破產財團,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

三、經核與債權表所列債權人及金額,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芮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公告並載明「如對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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