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家訴,20,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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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洪敏笋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陳榮塘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陳榮良
王陳秀鈺
陳榮義
陳榮寰
陳昱廷
陳昱宏
陳俞靜
陳明賢
陳怡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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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裁定駁回確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673,13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83,7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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