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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江有通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麽卧律師
被 告 江有福
江有本
江有麽
許江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依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3 年7 月22日嘉林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0 地號土地與雙援段何厝小段64之2 地號土地地籍重疊,尚待釐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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