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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修成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謝明耀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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