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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賴一雄
被上訴人 林政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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