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簡上,75,2014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林文顯
被上訴人 蕭麽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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