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陳連續
相 對 人 陳連續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純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連常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則余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柏豪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姵諭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映羽即陳進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應增加「相對人 陳連續 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部分,漏未記載「相對人陳連續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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