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補,205,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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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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