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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進益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主張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98910分之13010,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10,700元(9891平方公尺×700元/平方公尺×13010/98910=910,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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