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117,201408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葉進義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參 加 人 吳嘉隆
訴訟代理人 賴晉輝
被 告 葉建志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被 告 古恩宮
法定代理人 葉朝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其中關於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95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44.99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原共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0000地號之土地,面積為44.99 平方公尺。

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之記載,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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