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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桑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梅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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