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訴,75,201306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吳振源
被 告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