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重訴,79,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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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蕭維龍(即林金雄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文正
吳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468,5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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