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重訴,99,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安成
蘇意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侯福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000元,應徵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