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重訴,99,2015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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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福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力欣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安成
蘇意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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