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邱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 蔡長雄 │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 101年8月31日 │ 51,400元 │ FA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