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
關 係 人 林和平
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陳桂蘭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陳桂蘭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提出建議報告書。
為此,請鈞院審酌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除閱覽卷證、訪視或電話聯繫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及其妹妹陳淑英、配偶林和平、子女林美青、林美秀、林美娟、林育男、林美玲等人,並依據訪視或電話聯繫提出建議報告,且到庭陳述意見3次及程序監理人建議酬金數額為5,000元,另關係人林和平、林美秀對於本院詢問聲請人建議酬金核定5,000元一事,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本院於審酌程序監理人所執行之上揭職務內容、本事件繁簡及程序監理人之勤勉程度,與程序監理人、關係人林和平、林美秀就聲請人所建議之酬金數額並未表示異議,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5,000元為適當。
關係人即林陳桂蘭之監護人林和平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