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抗,25,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王永倫
相 對 人 戴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3年度司票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期間,因沈溺天下運動網站職棒及職籃簽賭,將一生積蓄賠上竟不足清償賭債,被迫簽下如附表所示本票,本票執票人取得本票未支出對價,加上賭博係非法行為,依票據法第14條及民法第72條規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427號判例意旨,執票人不得要求發票人兌現。

如附表所示本票係暴力脅迫變造取得,依法應不准許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情。

三、查相對人在本院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3年4月23日提示後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為證,本院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予以准許,經核尚無不合。

抗告人上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依首揭說明,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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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抗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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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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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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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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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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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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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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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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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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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  │     10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未載    │ 103年4月25日 │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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