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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許錦城
相 對 人 許蔡腰
關 係 人 蔡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蔡腰(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許錦城(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蔡茂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子,相對人因98年10月14日中風,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心障礙手冊為據,本院於103年3月27日勘驗時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復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中風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過程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分,無任何言語表達,已無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能力。
此有103年3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許錦城為受監護宣告人許蔡腰之三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許蔡腰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又關係人蔡茂雄係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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