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監宣,60,201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凱民
關 係 人 王蔡瑞嬌
相 對 人 王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進輝(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凱民(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王蔡瑞嬌(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因87年1月9日中風,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心障礙手冊為據,本院於103年5月8日勘驗時相對人無法言語、無反應、插鼻胃管、眼睛睜開,復斟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鄒海光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中風長期癱瘓在床、無法溝通、鑑定過程中相對人清醒,但無法聽從指示做出反應,對疼痛刺激囿於神經障礙,只能做出輕度肢體反應,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

此有103年5月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王凱民為受監護宣告人王進輝之長男,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薛文研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又關係人王蔡瑞嬌係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