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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朱慶輝
相 對 人 朱陳鏡
關 係 人 陳清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陳鏡(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朱慶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朱陳鏡之監護人。
指定陳清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朱陳鏡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參子,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陳清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3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為憑;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詢問相對人姓名?答「朱陳鏡」;
稱不知所在是哪裡;
詢問聲請人是誰?相對人可以認得,但眼睛看得不是很清楚;
問相對人生幾個子女?稱6個;
問50元花20元剩多少則稱不知道。
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大腦梗塞性中風,造成認知缺損,言語理解及判斷能力亦有明顯障礙,鑑定時對叫喚有反應,意識清醒,對人定向感尚可,但對時間、地點、年齡的詢問回答均不正確,物品辨識及接受命令之能力亦已喪失,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雖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5月15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參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朱陳鏡與配偶育有三名子女,配偶亦因中風住在安養中心然意識清楚,長子業已過世,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配偶及次子亦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朱陳鏡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監護人;
又關係人陳清養係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胞弟,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朱陳鏡之配偶及子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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