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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賴長賓
相 對 人 賴立信
關 係 人 賴立仁
徐煙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立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賴長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立信之監護人。
指定賴立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立信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父親,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賴立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為憑;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可回答自己名字,但無法說出生日、家住哪裡,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知道但無法說出(相對人坐椅子上,拿拐杖可以走路,目前復健中,慢慢在進步)。
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左側腦中風,造成失語症,已致言語表達能力嚴重缺損,鑑定時對叫喚有反應,意識清醒,部分問句是可回答,但無法理解複雜問句,對事物之命名能力亦有嚴重缺失,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5月29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賴立信之父親,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賴立信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立信未婚,其母親徐煙荽亦到場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立信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賴立信之監護人;
又關係人賴立仁係受監護宣告人賴立信之胞兄,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賴立信之母親到場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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