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監宣,86,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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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水杉、沈美香間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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