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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翁加杰
翁義凱
兼法定代理人 翁嘉成
法 定代理 人 林蔚玲
聲 請 人 翁嘉舜
法 定代理 人 楊如慶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翁嘉成、翁嘉舜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翁加杰、翁義凱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進煥之長子、次子、孫子,被繼承人翁進煥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翁進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0號)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翁嘉成、翁嘉舜為被繼承人翁進煥之長子、次子,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翁嘉成、翁嘉舜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惟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翁進煥除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翁嘉成、翁嘉舜已拋棄繼承外,【尚有長女翁玉卿、次女翁玉娟、參女翁玉玲並未拋棄繼承】。
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被繼承人翁進煥之其他子女拋棄繼承之案件繫屬,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翁加杰、翁義凱(即孫子部分)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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